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龚芳辉。被执行人李忠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宜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忠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扣划)被执行人李忠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2284824********账户的存款73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仕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