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香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津医院。法定代表人马xx,院长。
上诉人郭香莉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四初字第1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郭香莉认为,其户籍地在河东区,交通事故发生地在西青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或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津医院表示同意原审裁定,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天津市天津医院以医疗服务合同起诉上诉人郭香莉,该医疗服务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河西区,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郭香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代理
审判员 邓晓萱
代理
审判员 田 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邵玥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