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苏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李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儿子张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不安心过日子,经常与异性打电话、发短信聊天,并与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被告,被告拒不改正。原、被告都没有工作和经济来源,被告经常和原告母亲要钱,但不知道被告把钱花在什么地方,家里的东西一点也没有买。被告的行为原告再也无法忍受和原谅。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儿子张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我们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张某乙,我和朋友之间打电话、发短信聊天是正常的,我们都是同学关系,原告也有打电话的习惯,这些都是正常的人际交往。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不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圆满的家庭,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有一子张某乙。原告主张被告不安心过日子,经常与异性打电话、发短信聊天,并与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被告,被告拒不改正,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很好,和朋友之间打电话、发短信聊天是正常的人际交往,并没有男女关系不检点的行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是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儿子张某乙。原、被告虽然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与误会,但并未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亦不认可,本院对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相互理解、消除误会,共同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家庭,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宫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