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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二执字第968号

聂中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聂中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968号罪犯聂中强,男,1982年2月01日出生,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09年2月0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聂中强犯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5年3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聂中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中强减刑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霈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