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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行执字第7号

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威文行执字第7号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文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卫,局长。委托代理人崔伟东。委托代理人赵岩。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东海,主任。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7年4月在西寨村委西建设海天花园小区,建筑面积大约为320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威海市文登区城乡规划管理局认定为属于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5日作出文行执建罚字(2014)第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以1760000元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6月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市文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已经生效。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通过本院缴纳罚款1760000元;

三、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费20000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环山街道办事处西寨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于 青

审 判 员  艾江月

代理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时巾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