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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44号

毛洪亚与梁美英、温其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毛洪亚,梁美英,温其彬,黄昌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344号

原告:毛洪亚,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梁美英,女,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温其彬,男,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徽省萧县。

被告:黄昌永,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孝伙。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洪亚诉被告梁美英、温其彬、黄昌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美英、温其彬、黄昌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洪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毛洪亚承担。

审判员 袁 元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