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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1599号

刘浩祥与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刘浩祥。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颂辉。

原告刘浩祥诉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唐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刘浩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刘浩祥诉称,2014年4月11日,原告到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被告单位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但被告自2014年9月1日始就连续不断拖欠工资,在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情况下,向原告开具了欠款函,确认拖欠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的工资共计1048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益,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且被告未按时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社会保险仍未缴纳处于欠费状态。原告认为,依法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正当理由逃避这一法定义务,除应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加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00元。此外,被告欠缴原告的社会保险应补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支付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拖欠的所有工资共10486元;2、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原告刘浩祥与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担任被告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双方建立起劳动关系,但公司自2014年9月1日起以来一直未发放工资。2014年12月11日,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欠款函》,确认拖欠原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拖欠的所有工资共10486元,公司股东之一李勇辉代表公司承诺,此款将于2015年5月30日结算完毕并承担连带责任。《欠款函》签署后公司部分员工即处于遣散状态,原告刘浩祥向被告公司主张权益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欠款函》及《庭审笔录》等能够在卷佐证。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故本院依法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审理本案。原告刘浩祥入职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工作,被告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刘浩祥相应工资。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浩祥出具《欠款函》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共10486元,虽然公司股东之一李勇辉代表公司承诺此款将于2015年5月30日结算完毕,原告刘浩祥亦签字确认,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认可公司承诺的工资支付时间,被告公司逾期支付原告工资已经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据此主张权利,故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刘浩祥工资10486元。原告刘浩祥虽然在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出要求被告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缴社保、给予补偿,但经本院庭审中释明,原告坚持以其起诉状中所载诉讼请求为准,而其诉请中并不包含上述内容,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浩祥工资1048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湖南舒天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