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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38号

顾月娥、毛震球等与顾正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顾月娥。委托代理人左华。委托代理人朱佩宝。原告毛震球。委托代理人左华。原告毛君玉。委托代理人左华。被告顾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月娥、毛震球、毛君玉诉被告顾正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月娥、毛震球、毛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鸣燕

审 判 员  许 标

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