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38号原告顾月娥。委托代理人左华。委托代理人朱佩宝。原告毛震球。委托代理人左华。原告毛君玉。委托代理人左华。被告顾正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月娥、毛震球、毛君玉诉被告顾正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月娥、毛震球、毛君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49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鸣燕
审 判 员 许 标
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俞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