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初字第36号原告邓珍锋,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南路038号。法定代表人潘茂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法定代表人陈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中,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珍锋诉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珍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珍锋负担。
审 判 长 刘 俭
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
人民陪审员 于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