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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行初字第36号

邓珍锋与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珍锋,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慈行初字第36号原告邓珍锋,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舒辉满,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城南路038号。法定代表人潘茂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法定代表人陈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中,男,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珍锋诉被告慈利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慈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珍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珍锋负担。

审 判 长  刘 俭

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

人民陪审员  于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