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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15号

谢正宗与张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正宗,张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谢正宗,男,汉族,1944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正宗与被执行人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两辆江淮车辆,分别以50000元及49000元拍卖但因价格较高流拍,后申请人谢正宗申请将两车辆以上述价格抵付其债务99000元,本院裁定将该两辆车辆交申请人所有抵付张俊所欠谢正宗债务99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