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恢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谢正宗,男,汉族,1944年4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俊,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正宗与被执行人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两辆江淮车辆,分别以50000元及49000元拍卖但因价格较高流拍,后申请人谢正宗申请将两车辆以上述价格抵付其债务99000元,本院裁定将该两辆车辆交申请人所有抵付张俊所欠谢正宗债务99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杰敏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