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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特字第0000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与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129号。

负责人:张春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印、徐造红,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华中东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华中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     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迎庆(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