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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郭某诉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郭某,安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16号原告郭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安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安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有宁

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

人民陪审员  温武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