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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251号

廖斌与蔡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廖斌,蔡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廖斌,男。委托代理人吴桀、赵邦国,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喜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斌与被告蔡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蔡喜平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廖斌负担。

审判员 曹 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