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廖斌,男。委托代理人吴桀、赵邦国,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喜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斌与被告蔡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蔡喜平已履行部分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廖斌负担。
审判员 曹 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