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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411号

赵成哲与朴学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成哲,朴学洙,高洪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哲,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朴学洙,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洪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成哲与被执行人朴学洙、高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栾应威、曲军龙、张玉泉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朴学洙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全都花园A区20号楼306室房屋,拍卖款360000元。本院依法向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优先支付98566.64元,余款261433.36元,由栾庆威、曲军龙、张玉泉、赵成哲、王羽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款项为68343.94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3076.0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的义务,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9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宪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