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地址德惠市达家沟镇。负责人张铁钢,该支行行长。被告庄义明,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被告庄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庄义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