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3号原告姜夕波。委托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华。委托代理人于海昭,系马山集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方 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更多数据:
原告姜夕波与被告孙学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33号原告姜夕波。委托代理人丁阿梅,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学华。委托代理人于海昭,系马山集团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 方 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雅楠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