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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5211号

夏津县宏矩纺织有限公司与夏津县坤泰纺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夏津县宏矩纺织有限公司,夏津县坤泰纺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5211号原告夏津县宏矩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春,经理,住所地夏津县。委托代理人董传印,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津县坤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仁军,董事长,住所地夏津县。委托代理人杜煜,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津县宏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坤泰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营范围均包括棉纺织品项目且两家公司相邻,经常有业务合作。自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被告先后借原料棉、棉纱等累计欠款80645元。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064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原告(工商注册号371427228001613)在2010年10月13日经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夏津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仍为371427228001613),而根据私营企业登记查询结果,注册号为371427228001613的企业名称为夏津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综合上述事实,起诉时原告已不存在,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提起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德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孝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