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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执字第193号

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4)沪仲案字第10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通和天下(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归还人民币382,111.40元,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632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3月3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璞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仲案字第1070号裁决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斌

代理

审判员  余运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