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585号原告丁某某被告丁某甲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丁某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魏 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