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董某,威县洺州镇东街村259号。被告吕某,广宗县北塘疃乡公村6队1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俊芹 搜索“”
董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董某,威县洺州镇东街村259号。被告吕某,广宗县北塘疃乡公村6队1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俊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