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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374号

董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董某,威县洺州镇东街村259号。被告吕某,广宗县北塘疃乡公村6队1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田家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俊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