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保字第25-1号
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号。
被
申请人:王均成,男。申请人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均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以(2015)莒商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王均成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子集支行的存款,2015年3月3日,申请人以和被申请人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均成在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子集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号9110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熊明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严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