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虹桥南村9号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王钰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泰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郜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显梅,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巴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江苏中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燕红
代理
审判员 高 雁
代理
审判员 沈征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