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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恢字第348号

魏国华与王剑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国华,王剑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恢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华,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王剑雄,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魏国华与被执行人王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狮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王剑雄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魏国华欠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剑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国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剑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剑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恢字第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凯歌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