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关忠印,男,满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刘立峰,男,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6号门市。负责人吕兴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关忠印与被告刘立峰、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关忠印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忠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忠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00元,收取246.00元,由原告关忠印承担。
审判员 任玲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