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41号
原告:赵尔欣,男。
委托代理人:汪旭,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葛平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尔欣与被告葛平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被告履行义务完毕为由,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尔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9元,保全费50元,均由原告赵尔欣负担。
审判员 张新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