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执字第20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上海博士蛙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博士蛙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王雪红,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封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上海博士蛙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59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上海博士蛙贸易有限公司无故拖欠汤金秀等21名劳动者2014年7月工资,共计人民币43,356.42元,要求被执行人补发上述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间,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5)沪一中非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593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控交接表、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监(2014)理字第00593号行政处理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建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斌

代理

审判员  余运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