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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6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与刘振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北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生,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与被告刘振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梓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