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张根深,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先敬,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胡清爱,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地奎,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深与被告张先敬、胡清爱、张地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根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张根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召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云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