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乔某甲,女,1976年5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告乔某乙,男,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甲、被告乔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甲诉称:婚后我患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有赌博恶习,借口给我看病借钱后用于赌博,输光回家后撒野,且经常酒后撒酒疯,甚至将孩子赶出家门。故要求离婚、抚养孩子。
被告乔某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今后一定痛改前非,希望原告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0年4月10日生一男孩乔建,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原告患有乳腺增生、心脏病,被告不关心照顾原告,对家庭亦不负责任,借口给原告看病借钱后用于赌博,输光回家后撒野,不是摔东西就是骂原告和孩子,被告欲向信用社借款要原告的身份证,原告怕被告用于赌博不同意,被告便恶言辱骂原告。被告经常酒后撒酒疯,打骂原告及孩子,甚至将孩子赶出家门,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原告感情。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婚育证明、本院询问乔建的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孩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且不照顾患病的原告,但夫妻感情并未确已破裂。被告已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只要被告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原告带来的伤害,真诚改过自新,原告谅解被告,给被告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夫妻关系有望和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乔某甲与被告乔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国雄
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
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