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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72号

02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刑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德庆县。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传唤,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辩护人瞿洪群,广东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浩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德庆县的家中接受何某某、龙某某、董某某、陆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数额约130000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接受投注金额130000元,只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应以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当天所计算的数额12116元认定。另被告人陈某某有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等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德庆县的家中接受何某某、龙某某、董某某、陆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约23期,累计数额约13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记录投注单、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接受投注额约130000元,有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稳定供述和证人证言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本院将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光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