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58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潮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