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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5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58号

原告:王某甲,女。

被告:王某乙,男。本案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潮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