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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66号

赵学武与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赵学武,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466号

原告:赵学武,男,1966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学武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有效。经查,2008年4月15日,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工作委员会、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联合发布《关于启用村级印章的通知》,将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公章上缴作废,该主体已不存在。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名称已更改为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西三家居民委员会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学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退还给原告赵学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