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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666号

张军、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店与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军,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军。

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店。

负责人:徐健。

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被告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义乌北苑店、浙江福泰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