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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062号

陈琰、王慧歆与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琰,王慧歆,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陈琰,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城区。原告王慧歆,女,200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城区。法定代理人陈琰,系原告王慧歆之母。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柏、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罗枫,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琰、王慧歆与被告福建省福安市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琰、王慧歆以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琰、王慧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1元,由原告陈琰、王慧歆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张仲琅

代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李菊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进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