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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92号

申请执行人韦云松与被执行人莫美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云松,莫美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韦云松。被执行人莫美宜。申请执行人韦云松与被执行人莫美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9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剩余欠款1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美宜于2015年2月11日将剩余欠款10500元汇至本院账户,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院已将该款项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云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见

审判员 韦汉吉

审判员 杨耀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