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韦云松。被执行人莫美宜。申请执行人韦云松与被执行人莫美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及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市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92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剩余欠款1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美宜于2015年2月11日将剩余欠款10500元汇至本院账户,本案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院已将该款项转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韦云松。至此,本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见
审判员 韦汉吉
审判员 杨耀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