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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576号

汤选能诉吴世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汤选能,吴世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汤选能,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伟,荣县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世右,男,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选能诉被告吴世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选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选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汤选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文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