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负责人钟兴华,行长。被告刘修平,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其春,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诉刘修平、胡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敖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