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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理洁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理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泽贵,该社理事长。被告邓理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理洁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理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邓理洁的起诉。

审判员  汪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