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293-1号
原告:王修刚,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薛永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金菊花,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修刚诉被告薛永清、金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修刚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金菊花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王修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菊花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存款33万元(冻结期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 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