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江云,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春兰,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米春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米春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