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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江云诉被告米春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江云,米春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江云,女,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赵中伟,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春兰,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云诉被告米春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米春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慈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