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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1号

刘礼与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礼,何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刘礼,个体工商户。

被告:何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礼负担。

审 判 长  曾检红

代理

审判员  江 挺

人民陪审员  江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