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81号
原告:刘礼,个体工商户。
被告:何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礼与被告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礼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礼撤诉的申请,自愿、真实、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礼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礼负担。
审 判 长 曾检红
代理
审判员 江 挺
人民陪审员 江 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