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439号原告朱文军,男,汉族,生于1953年9月6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旺苍县新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大德乡街道。法定代表人何明保,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军与被告旺苍县新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军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军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军撤回���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朱文军负担。。
审判员 王光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