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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开执字第43号

王利珍申请执行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丁瑞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珍,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丁瑞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开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王利珍,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东亚世纪城*期**号楼****室。被执行人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稀土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瑞显,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瑞显,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八号街坊32栋17号。王利珍诉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丁瑞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包开民二初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利珍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2568元(含执行费1418元),未执行标的101150元。2015年3月20日经申请执行人王利珍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包开执字第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包头市中晟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丁瑞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利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少东

代理

审判员  陈树乾

代理

审判员  史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