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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民初字第714-1号

雷丽娜与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丽娜,王俊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上民初字第714-1号原告雷丽娜,女,1977年5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腾、睢雪亮(实习),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红,男,1982年7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东强、赵旭朋,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雷丽娜诉被告王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丽娜于2015年3月18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丽娜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丽娜撤回起诉。诉讼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雷丽娜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石岩岩

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