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1130号

李晓川与古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川,古邵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晓川被告古邵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川诉被告古邵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川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川以已与被告达成还款意见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晓川承担。

审判员  温小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子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