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京民初字第2236号

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镇焦路64幢106室。委托代理人袁俊、蒋莉圆,镇江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山门口街23号。委托代理人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企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福君

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

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