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郭文占,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高建红,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被告田占永,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占与被告高建红、田占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文占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郭文占负担。
审判员 侯淑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