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06号申请人朱翠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红拳,农民。被申请人王春芳,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朱翠华被被申请人王春芳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刮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王春芳转移财产,申请人朱翠华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春芳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朱翠华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春芳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