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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06号

王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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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

被告:叶某某,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市人,农民。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叶某某2005年在苏州务工期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8日生育长女王某乙,2010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16日生育次女王某丙。被告叶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私自离家出走,我曾多次寻找被告无果,被告叶某某至今下落不明。现我与被告叶某某因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我与被告叶某某离婚;2、我带领抚养王某乙和王某丙,不要求被告叶某某支付抚养费。��告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某于2005年在苏州务工时相识,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1月8日生育长女取名为王某乙,2010年5月13日在霍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2月16日婚生次女取名王某丙,现王某乙、王某丙跟随原告王某甲一起生活。被告叶某某于2013年11月7日因家庭生活矛盾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4年12月16日原告王某甲前来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叶某某离婚。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8日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叶某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被告叶某某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因被告叶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查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甲的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霍邱县白莲乡沣西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3年11月7日被告叶某某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难以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女儿王某乙、王某丙现跟随原告王某甲一起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王某乙、王某丙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婚生女王某乙、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较为适宜,原告王某甲放弃要求被告叶某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意见》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原告王某甲带领抚养女儿王某乙、王某丙,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 俊 华

代理

审判员 汪   洋

人民陪审员 范 士 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健(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