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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24号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824号

原告:周某甲,汉族。

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穆巧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